高雄市甲仙區小林國民小學校園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實施要點
110 年 06 月 08 日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依據:
一、依教育部
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
動載具使用原則」
二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
109 年 4 月 14 日高市教資字第 10932185000 號函於 109 學年度前依民
主程序訂定各校「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,據以運用並 持續蒐集意見,以作為推動及後續改善之參據。
三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
110 年 5 月 17 日高市教資字第 11033354400 號函頒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
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。
貳、目的:
一、為維持團體秩序、提升學生學習成效、維護身心健康,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。
二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禮儀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利。
三、提升師生資訊素養,共同維護校園內良好教學環境,加強校園資訊安全管理。
參、使用規範:
一、本實施要點所稱行動載具,指個人可隨身攜帶,具電腦運算、儲存與傳送數位資料及無線通訊,或僅照相、無線通訊等功能之工具。
二、學生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,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,不得於課堂中做為交友、聊天、拍照、攝影、遊戲及聽音樂使用。
三、使用行動載具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四、學生應妥善保管行動載具,若有遺失,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。
五、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衍生其它涉法案件如遭竊、盜撥、散布不雅或違法圖片、訊息、非法交易等,學生及家長應自負相關責任。
六、學生嚴禁於校內進行私人行動載具產品之充電。
七、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八、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肆、違規處理
一、學生違反上列使用規範時視為違規,任課教師得予暫時保管,於放學後等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
虞時歸還,情節嚴重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。
二、學生未遵守行動載具使用規範,亦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或
違反使用規範 情節重大者,依校
規議處,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。
伍、本辦法提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公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